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甲○○即告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秦德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