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献星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献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献星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10月確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