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暉選任辯護人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郭守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2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原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昱暉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林昱暉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59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李哲宇 朝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德惠街34號前欲迴轉,本應注意機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林昱暉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騎車迴轉,適後方分別有 許同輝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呂水通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駛至該處,許同輝見狀即時緊急煞車,呂水通則煞車不及滑倒在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踝部、頭部、膝部擦傷及左側唇撕裂傷、右側前臂擦傷等嚴重傷勢,嗣呂水通經送往馬偕紀念醫院進行急救,仍於110年10月8日晚上7時1分許宣告不治死亡。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告訴人即呂水通配偶 杜月杏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證人李哲宇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
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18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截圖、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
㈤證人許同輝於警詢時之陳述。
㈥被告林昱暉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於偵查機
關知悉其犯嫌前,向到場處理員警自承為肇事人,有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應認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此舉確實減少車禍事故發生之初查緝真正行為人所須耗費之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㈡爰審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於本院審理時與呂水通之全數繼承人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現為自營商,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疏忽致犯本案,嗣與被害人呂水通全體繼承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呂水通全體繼承人358萬元。本院審酌短期自由刑之弊病,考量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科刑、賠償之教訓,應已足使其警惕,因而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兼顧告訴人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其賠償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應賠償告呂水通之繼承人即杜月杏、 呂權城 、 呂欣純 共358萬元(不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上開金額,被告業已給付28萬元。餘款330萬元,其中220萬元應於111年9月6日前給付;其中110萬元,應於111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1萬8,300元(最後一期為2萬0,3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均逕匯入杜月杏設於中華郵政南港昆陽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