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告 郭寶美

被告 郭壽山

郭壽成

訴訟代理人 郭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1萬946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5元,按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10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3萬0310元(計算式:1萬9460平方公尺×735元×1/1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萬0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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