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住臺南市○○區○○○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