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按該期間之末日非例假日、休息日,且抗告人係居住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在地,故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乃抗告人延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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