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九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君志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
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貳仟零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