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九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君志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
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貳仟零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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