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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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㈡應補正受扶養人 林庭竹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㈢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內為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