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緩字第149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偵字第81號被告陳學倫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偵字第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0年度藍字第886號),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附表:藥品(乳膏)肆拾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