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童曉娟
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逾8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45,95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