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1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關係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心慧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長興為被繼承人廖心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心慧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心慧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被繼承人廖心慧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3日死亡,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及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18,150,000元,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被繼承人已離婚,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37、1529號准予備查在案,另其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致於聲請人無法對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前述債權,因此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個人購屋借款借據、借據、本票、授權書、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額度動用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公告等件可供證明,並有被繼承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附卷可以補充證明,本院也主動調取前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確認為事實,可以證明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確實是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態。因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其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屬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向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徵詢意願,經地政士陳長興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4年2月13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以佐證,併考量關係人陳長興現為執業地政士,不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倘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的任務。基於前述理由,本院認為由地政士陳長興擔任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因此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53
0.0159
2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29
0.0159
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1
0.0159
4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86
0.0159
5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7.72
0.0233
6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00鄰○○路○段000巷0號6樓之11房屋
86.42
全部
7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00○0號房屋
163.6
全部
編號
動產項目
單位數量
8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廠牌:中華;年份:1998年)
1輛
9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廠牌:中華;年份:2010年)
1輛
10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廠牌:國瑞;年份:2007年)
1輛
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型自用客車
(廠牌:日產;年份:2012年)
1輛
12
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型自用客車
(廠牌:PORSCHE;年份:2013年)
1輛
編號
投資公司
投資現值金額(新臺幣)
13
○○股份有限公司
1,851,800元
14
○○股份有限公司
45,400元
15
○○股份有限公司
60,000元
16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元
17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元
18
○○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元
19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0,000元
20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元
21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90,000元
22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90,000元
23
○○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元
24
○○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元
25
○○股份有限公司
50,000元
26
○○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元
27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28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5,888,888元
29
○○農產行
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