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黃素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黃素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巫黃素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以一駕車過失行為,致告訴人 范姜建發楊美珍 2人
受有傷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被告肇事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
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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