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95號聲請人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公司已廢止,未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資料,且聲請狀未蓋公司印章,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地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請陳明聲請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該裁定於107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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