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86號聲請人 黃淑玲
范家豪 前列黃淑玲、范家豪共同代理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斐硯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