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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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