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洪王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慕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洪王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