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洪王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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