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告 許豊都

被告 吳惠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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