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楊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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