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97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胡鵬展張雅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興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