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 酈宇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23,639元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01月24日止2.095%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0.2345%自112年01月25日起至112年03月28日止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03月28日止0.2470%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5月24日止0.2595%自112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0%266,872元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01月28日止2.095%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0.2345%自112年01月29日起至112年03月28日止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03月28日止0.2470%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5月28日止0.2595%自112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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