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淑慧 人上訴人 林啓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5年度重訴字第2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32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