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鎮宇 (原名 蔡永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