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歐文智 右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對被告甲○○提起給付借款之訴,惟被告業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所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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