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7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7470號債權人 莊壽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志宏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臺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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