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驗前毛重各為零點壹柒、零點壹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子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殘2個(驗前毛重各為0.17、0.173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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