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黃秋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秋雲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1,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