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82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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