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易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以新台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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