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林羿醁再審被告 張集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803元(見原確定判決一審卷第30頁反面、二審卷第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祐宸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