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9號
原   告  方鐘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鐘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鐘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000
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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