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二份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附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1.22│96.11.06│96.11.06│├──────┼─────────┼─────────┼─────────┤│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臺南地檢97年度偵緝│臺南地檢9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0759號│字第801號│字第801號│├───┬──┼─────────┼─────────┼─────────┤││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97號│97年度易字第1258號│97年度易字第1258號││├──┼─────────┼─────────┼─────────┤│事實審│判決│96.11.30│97.10.23│97.10.23│││日期││││├───┼──┼─────────┼─────────┼─────────┤││法院│高雄地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97號│97年度上易字第756│97年度上易字第756││判決│││號│號││├──┼─────────┼─────────┼─────────┤││確定│96.12.24│97.12.09│97.12.09│││日期││││├───┴──┼─────────┼─────────┼─────────┤│備考│臺南地檢97年度執助│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314號│第165號│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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