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萬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