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

上訴人即

原告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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