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