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陳瑞金 相對人 魏漢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
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98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6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8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號裁定確定,其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19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54,856│聲請人與本案另一│││││原告共同繳納。│├───┼─────────┼────────────┼────────┤│二│裁判費用│68,325│聲請人繳納。│├───┼─────────┼────────────┼────────┤│三│裁判費用│68,325│聲請人繳納。│├───┴─────────┼────────────┼────────┤│總計│191,506││├─────────────┴────────────┴────────┤│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與本案另一原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544萬││元,其中聲請人之部分為450萬元,故其第一審裁判費為45,377元(計算式:││54,856×450/544=45,377)。││㈡第二、三審訴訟費用:68,325+68,325=136,650元。││㈢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45,377+136,650=182,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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