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
債權人 吳吉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蔣濠鍏 、 蔣錦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借款人應為蔣濠鍏,非債權人,而所提LINE資料並無從判定為提供之借款契約有關聯,故上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