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52號
103年度聲字第5042號被告 何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育德前於民國103年9月份失業後,無交通工具找工作,始於10月竊取機車作為代步工具,然羈押原因所述犯罪時間均為103年10月,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犯行之虞之說法,對聲請人並不公平,聲請人於10月前仍有正常工作及收入,然僅因10月間所犯案件即認定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行為,此認定有失偏頗。又聲請人為單親家庭,家中僅有一年邁母親相依為命,母親身體不好,亦無收入,聲請人入監後寫了5封信予母親均無回應,嗣經小舅於12月3日前來會客時告知母親因腎結石住院開刀,現雖已出院,但身體健康欠佳非常虛弱,甚已立下遺囑,聲請人聞此實為難過,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此次又為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
1至8所示竊盜犯行,所為竊盜犯行時間又均為103年10月間,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前段之羈押原因,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被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認本件有羈押之必要,自103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㈡而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10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3年12月8日103年執甲字第1666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自其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羈押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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