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3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彥旭 債務人 梁阿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彥旭於91/6/21間邀同相對人梁阿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95/6/2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4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8/14,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梁阿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