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75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芋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林芋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係「林芋薳」之誤寫,茲依法更正為如上
主文欄所示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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