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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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雪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驗餘淨重1.66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645號),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549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308卷第46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聲沒字第340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