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李月娥

被告 張明全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朴交簡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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