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上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上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拾壹月(5年1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節(均是暴力犯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相隔1年6月左右)、犯後態度(編號1犯行坦承傷害犯行,否認致被害人重傷。編號2犯行於二審才坦承犯罪)、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1頁判決書所載),受刑人函覆本院對於定刑並無意見(本院卷第7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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