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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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3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王智慧周王智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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