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楊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頁伯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9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2.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950元/平方公尺÷8=237,99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之損害金應係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37,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