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9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鍾邦興 原住臺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 陸佰 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8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內含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壹
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