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柏森 被告 黃文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9年9月27日起至100年1月18日止,以其在露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hetzer123」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ruten.com.tw/)上,刊登可代購「淘寶網公仔玩具」之訊息,而黃文斌見上開公仔玩具在網路上交易熱絡,甚為搶手,有利可圖,明知其供貨來源已發生問題,自己並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復未實際向上游廠商訂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上開公仔玩具均係預購型交易,且部分商品係限量出版,未預購則無法購得,買家需先匯款予被告作為定金之交易模式,在其高雄市○○區○○里○○街○○○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後,刊登預售相關系列玩具之網頁,開放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適原告於99年9月27日21時許,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見被告刊登之上開拍賣公仔玩具之不實訊息,下標後與被告取得聯絡,原告即詢問被告是否可另行代購淘寶網「12吋人形特別版 李小龍 玩偶」之預購型公仔玩具,被告明知其無法且無意願代購該公仔玩具,竟仍向原告誆稱可以代為預購,並要求原告先行匯款做為定金,使原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以電話或網路向被告下訂後,再匯款共18次至被告指定之黃張雙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高雄九如二路郵局帳戶,共計匯款新台幣(下同)25萬9,500元(各訂購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收取定金後,因未實際為原告代購該公仔玩具,為免原告起疑,乃屢以「上游廠商遲延交貨」、「家人生重病」,做為無法交貨之理由,嗣於100年
1月18日,原告匯款第18次予黃文斌後,仍未收到之前歷次訂購之商品,始知受騙。爰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稱:我願意賠償,但是我沒錢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對原告犯詐欺取財罪,因而致原告損失259,500元等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被告之行為既係造成原告受有財產損失之原因,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告就其財產上所受之損害,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自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59,500元,及自101年2月19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1年2月18日送達至監所予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表┌──┬──────┬────────┬──────────┐│編號│向黃文斌訂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時間│(民國)│)│├──┼──────┼────────┼──────────┤│1│99年9月27日│99年9月28日│6,800元│├──┼──────┼────────┼──────────┤│2│匯款前1天至1│99年10月4日│3,000元│││週內│││├──┼──────┼────────┼──────────┤│3│匯款前1天至1│99年10月26日│3,000元│││週內│││├──┼──────┼────────┼──────────┤│4│匯款前1天至1│99年11月2日│3,000元│││週內│││├──┼──────┼────────┼──────────┤│5│匯款前1天至1│99年11月10日│1萬6,950元│││週內│││├──┼──────┼────────┼──────────┤│6│匯款前1天至1│99年11月23日│2萬1,800元│││週內│││├──┼──────┼────────┼──────────┤│7│匯款前1天至1│99年11月27日│2萬8,100元│││週內│││├──┼──────┼────────┼──────────┤│8│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6日│4,800元│││週內│││├──┼──────┼────────┼──────────┤│9│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15日│2萬元│││週內│││├──┼──────┼────────┼──────────┤│10│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18日│4,350元│││週內│││├──┼──────┼────────┼──────────┤│11│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21日│2萬9,900元│││週內│││├──┼──────┼────────┼──────────┤│12│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22日│2萬元│││週內│││├──┼──────┼────────┼──────────┤│13│匯款前1天至1│99年12月24日│1萬2,900元│││週內│││├──┼──────┼────────┼──────────┤│14│匯款前1天至1│100年1月11日│1萬元│││週內│││├──┼──────┼────────┼──────────┤│15│匯款前1天至1│100年1月12日│3萬元│││週內│││├──┼──────┼────────┼──────────┤│16│匯款前1天至1│100年1月13日│3萬元│││週內│││├──┼──────┼────────┼──────────┤│17│匯款前1天至1│100年1月14日│9,900元│││週內│││├──┼──────┼────────┼──────────┤│18│匯款前1天至1│100年1月18日│5,000元│││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