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澔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欣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澔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