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0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百昌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