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總統府法定代理人 劉建忻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好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