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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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異議人 鄭美珠 即債務人相對人 邱雪萍 即債權人異議人因債權人邱雪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8年3月28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